2023-12-03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疫情防控落实不力的经营单位
停产整顿通知
2022年10月6日
由来:永济新闻
【老梁点评】
老梁注意到,山西运城永济市场监管局在“永济新闻”微信官方账号发布的这份通知,与其他非法关闭地区的表述不同,使用了“实施了停产整顿的管理措施回避了“行政处罚”这个词。在他们眼里,他们说停产整顿不是行政处分,所以让商家停产整顿不是“非法执行”的行政处分。
不言而喻,这只是一个自欺欺人的文字游戏,它所谓的“实施了停产整顿的管理措施“其表述根本掩盖不了其非法执行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事实。
自然,即使永济市场监管局想到了这个文字游戏,敢于真正玩,也说明他们把它放在了手里根据疫情防控,政府必须登记执行无违法行为的企业“停业指令”“这种应急措施(即永济市局提到的“管理措施”),与行政单位混淆了“责令停业”的行政处分,该行政处分是由拒绝在紧急情况下执行决定命令违法行为的企业登记进行的。及时纠正很重要。今天老梁就专门分析一下这种情况。
一、政府必须根据疫情防控“停业指令”并非因企业登记违法而禁止企业登记,但是政府采取的“应急管理对策”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停业指令”是国家根据疫情防控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对大多数不具体的人来说,政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公布的“停业指令”不会有“责令”一词,因为经营者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是行政处罚。
“停业指令”通过公告让社会知道,必须执行相关企业登记,否则将构成在紧急情况下拒绝履行决定指令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单位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企业登记)因企业登记违法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根据行政单位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就不能对市场实体实施“责令停业(整治、整顿)”
“责令停业”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处罚类型之一。换句话说,只要在“停业”前加上“命令”一词,质量就会发生变化,证明企业登记已经违法,责令停业成为行政处罚。即使是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责任改革”,也是以被告违法为前提的,双方都有复议权和诉讼权。
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没有必要寻找其他法律。——
如上所述,两条法律在相关应急措施规定的章节中没有“命令”一词(以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没有“命令”一词),“命令”一词一旦出现,就必须出现在“法律依据”一章中,如:

综上所述,“停业指令”是国家根据疫情防控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管理措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对大多数不具体的人来说,经营者只有无条件服从,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也没有权利“停业指令”独立提起行政诉讼,“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则是行政单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处分,属行政处分,被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扫码、病毒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登记“责令停业整顿”的情况是什么呢?显然,这不属于没有违法行为的国家市场主体。”停业指令“,而是市场主体的“违纪行为”(在紧急情况下拒绝履行决定的指令)责令停业(整改、整改)”。
毕竟是市场主体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决定。没有法律法规,只能“没有授权就不能做”。
毕竟是市场主体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所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决定。没有法律法规,只能“没有授权就不能行动”。但是,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是否对在紧急情况下拒绝履行决定指令的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
哪项法律包含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按照规定公布的决定和命令的;”。
因此,毫无疑问,这种违纪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就是这么简单的逻辑。
如果有人不明白,请努力学习以下文章(点击标题查看):
1.
全国人工委员会:不服从政府公布的决策指令,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2.
"两高两部"联合发文确立:疫情防控期间属于"紧急情况"!3.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通过公布经典案例再次定分止争:疫情防控期间属于“紧急情况”!4.
全国人工委员会回应:责令停业整顿属于责令停业整顿5.重磅!刚才,这里公安检查法司协调通知:商家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6.平陆县公安检查法协调发布通知:企业非法经营、未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7.说得太确定了!点赞!郑州市公安检查法新协调通知:企业登记违反疫情防控要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8.再次确定!新乡公安法全新协调通知:企业登记违反疫情防控要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9.给山东胶州点个大赞!这里疫情防控指挥部重磅准确公布: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机构和处罚依据
三、地方政府无权设立
"责令停业(整改、整改)有人可能会说,如果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在那里确定指令或会议记录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拒绝履行决定指令违法行为的企业登记可以“责令停业”(整改、整改)”,这是否就是“责令停业”(整改、整改)
"合法吗?当然不是!当然不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文件不得设立行政处分。”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提出:“要加强行政规范文件的合法审批,行政处罚不得设置在行政规范文件中;违法要求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明确提出:“全面梳理、标准化、精减执法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将被取消。……行政单位内部会议记录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不言而喻,当地政府或地方政府防疫指挥部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在决定指令或会议记录中设立“责令停业”的行政处分权!(参照:1.重磅战绩!老梁向省纪委监察委员会举报后,“责令停业整顿”在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新通知中消失了!》;2.
《【曝光台•终于改变了回声壁!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再次发布通知)自然,如果有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是对的在紧急情况下拒绝履行决定指令的违法行为
,只是明确了治安处罚对策,没有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规定是法律疏忽,不利于疫情防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您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最好加入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法律法规停产停业的规定。
正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包括《传染病防治法(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这对于这些特别想让市场监管部门有“责令停业”权力的地市政府或者特别想有这种权力的市场管理者来说是一个极好的机会。建议尽快积极向立法机构提出建议修法提议。
但在法律没有改变之前,作为基层执法机关,或者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要求,不得超过法定职权行使职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责任必须是,法律不能授权”!老梁再次提醒:
“法律责任必须是,法律不能授权”不仅应该停留在口头上,而且应该真正落实到执法实践中,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检查人员本身的最佳维护!老规矩,我们一起来看看。
永济市政府市长和市场监督局主任:谢澎,永济
市政府市长。
感谢,男,汉族,1977年1月出生,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共青团运城市委市长、运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在职永济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委书记,
组织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孙文伟,永济市市场监管管理局
厅长。
孙文伟,男,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山西万荣人,1994年10月出来工作,本科文凭,理学学士学位,
199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委书记、在职永济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主持全面工作。老梁期待永济市政府和市场监管局领导
认真反思,及时整改,以后不用再登上曝光台了。